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204民初15号
原告***,无职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卜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齐齐哈尔市。
被告齐齐哈尔市泓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市泓森建筑公司)。
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安顺路南电业小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第一小学(以下简称铁锋一小)。
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站前南大街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学校校长。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齐市泓森建筑公司、铁锋一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昆
审判员*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