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泓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市泓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市新闻传媒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黑0202民初2732号
原告:齐齐哈尔市泓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富华园**楼******。
法定代表人:李红卫,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佩莉,黑龙江**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市新闻传媒中心,住所地,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中环南路**iv>
法定代表人:王书伟,该单位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玲,女,该单位职工。
原告齐齐哈尔市泓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市泓森建筑公司”)与被告齐齐哈尔市新闻传媒中心(以下简称“齐市新闻传媒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市泓森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佩莉、被告齐市新闻传媒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齐市泓森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给付拖欠工程款241,835.43元及逾期给付工程款利息至工程款给付完毕之日,自2017年11月25日至2020年9月29日利息为30,662.33元,以上共计272,497.76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27日,原、被告签订《齐齐哈尔广播电视台直播间改造工程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施工条件、工程付款方式、安全、双方责任和义务等条款。据2017年11月25日原、被告和黑龙江中信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三方的《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可知,该工程最终结算金额为1,083,697.37元。原告于2015年4月8日、2015年12月22日、2016年1月18日和2018年1月29日分四次开具发票,金额分别为:284,930.97元、284,930.97元、272,000.00元和241,835.43元,发票金额按照最终结算金额全部开具完毕,即共计开具发票金额为1,083,697.37元。被告于2015年4月16日、2016年1月26日分两次给付工程款,金额分别是284,930.97元和556,930.97元,工程款合计给付金额为841,861.94元,尚欠工程款241,835.43元。自2017年11月25日至2020年9月29日拖欠工程款利息为30,662.33元。因被告拖欠工程款至今不予给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齐市新闻传媒中心辩称,被告不同意给付原告工程款及利息,被告于2015年2月12日支付原告工程款287,930.97元、2015年12月22日支付原告工程款284,930.97元,合计569,861.94元;于2016年1月18日支付原告工程款增项款272,000.00元,共计支付工程款841,861.94元,该工程的款项已经支付完毕。故原告称被告拖欠工程款241,835.43元,是不真实的,该工程施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拖欠工程款及利息的事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5年1月27日签订《齐齐哈尔广播电视台直播间改造工程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方:齐齐哈尔广播电视台,承包方:齐齐哈尔市泓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约定了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施工条件、工程付款方式、安全、双方责任和义务等条款。该工程于2015年3月12日竣工并交付使用。原告分别于2015年4月8日、2015年12月22日、2016年1月18日向被告出具支付工程款建筑业统一发票金额分别为284,930.97元、284,930.97元、272,000.00元,2018年1月29日原告向被告出具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1张,金额为241,835.43元,项目名称:齐齐哈尔广播电视台直播间改造工程;被告于2015年4月16日、2016年1月26日分两次向原告给付工程款,金额分别是284,930.97元、556,930.97元,工程款合计给付金额为841,861.94元。2017年11月25日,齐市泓森建筑公司、齐市新闻传媒中心与黑龙江中信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三方签订的《基本建筑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载明,工程名称:广播电视台直播间维修改造工程、送审金额:1,218,436.65元、审定金额:1,083,697.37元、审减金额:134,739.28元,定案表分别加盖了齐市泓森建筑公司、齐市新闻传媒中心与黑龙江中信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公章。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齐齐哈尔广播电视台直播间改造工程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对齐齐哈尔广播电视台直播间的改造,并将工程交付被告投入使用,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如约支付工程款。根据2017年11月25日,齐市泓森建筑公司、齐市新闻传媒中心与黑龙江中信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基本建筑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及原告向被告出具的建筑业统一发票、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认定广播电视台直播间改造工程最终结算金额为1,083,697.37元,被告分别于2015年4月16日、2016年1月26日向原告给付工程款284,930.97元和556,930.97元,尚欠工程款241,835.43元,故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尚欠工程款241,835.43元及逾期给付工程款利息〔自2017年11月25日至2020年9月29日利息为30,662.33元(以2019年8月20日为界,2019年8月20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1-3年期年息4.75%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此后利息计算至工程款给付完毕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答辩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被告齐市新闻传媒中心给付原告齐市泓森建筑公司尚欠工程款241,835.43元及逾期给付工程款利息30,662.33元〔自2017年11月25日至2020年9月29日利息为30,662.33元(以2019年8月20日为界,2019年8月20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1-3年期年息4.75%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此后利息以241,835.4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给付完毕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齐齐哈尔市新闻传媒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给付原告齐齐哈尔市泓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241,835.43元及逾期给付工程款利息30,662.33元〔自2017年11月25日至2020年9月29日利息为30,662.33元(以2019年8月20日为界,2019年8月20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1-3年期年息4.75%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此后利息以241,835.4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给付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87.46元,减半收取计2,693.73元,由被告齐齐哈尔市新闻传媒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袁海波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嘉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