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7103执3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佳木斯鸿基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杏林路1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80412973095W。
法定代表人:高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德军,男,195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该单位员工。
被执行人:***,男,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被执行人:黄丽,女,197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佳木斯鸿基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黄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佳木斯鸿基工程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向我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黑7103执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开龙
审判员 唐洪武
审判员 张晓东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隆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