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黑8101执256号
申请执行人佳木斯鸿基工程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2973099-5,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杏林路。
法定代表人高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永伟,男,佳木斯市鸿基工程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安信梧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420603-2,住所地黑龙江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296号宏光大厦A座1205室。
法定代表人李雪峰,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佳木斯鸿基工程公司与黑龙江安信梧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12月26日申请执行人佳木斯鸿基工程公司以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安信梧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为由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合议庭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对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2016〕黑8101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金德
审判员 范广训
审判员 黄学昆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