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鸿基工程公司

佳木斯鸿基工程公司与某某、黄丽追偿权纠纷一案拍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7103执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佳木斯鸿基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杏林路1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80412973095W。
法定代表人:高强,佳木斯鸿基工程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德军,男,1959年4月1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佳木斯鸿基工程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66年5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被执行人:黄丽,女,1978年5月3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本院在执行佳木斯鸿基工程公司与***、黄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黄丽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本金
3127569.00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负担原案件受理费
15910.2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3835.00元,但被执行人***、黄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1日以(2017)黑7103执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汤原县东湖城29户住宅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黄丽的汤原县东湖城29户住宅房产。
即:16号楼:030601、030602、030603、010202、010402、010602、020502、030402、010601、020602、010502、010603、030502(13户)。
4号楼:020503、030502(2户)。
22号楼:010301、030303(2户)。
25号楼:030102、030201、030401(3户)。
27号楼:020101、020302(2户)。
19号楼:010601、010602、030603(3户)。
18号楼:030503(1户)。
21号楼:010603、030303(2户)。
1号楼:030602(1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开龙
审判员  唐洪武
审判员  张晓东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隆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