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鸿基工程公司

佳木斯鸿基工程公司与某某、黄丽追偿权纠纷一案查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7103执3号
申请执行人:佳木斯鸿基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杏林路1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80412973095W。
法定代表人:高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德军,男,1959年4月1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男,1966年5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被执行人:黄丽,女,1978年5月3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本院在执行佳木斯鸿基工程公司与***、黄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黄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黄丽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位于佳木斯市汤原县内汤原东湖城小区有已建好的29户住宅房产系被执行人***、黄丽所有,但尚未办理登记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预查封被执行人***、黄丽所有的在佳木斯汤原县内汤原东湖城房产已建好的楼房29户。
16号楼:030601、030602、030603、010202、010402、010602、020502、030402、010601、020602、010502、010603、030502(13户)。
4号楼:020503、030502(2户)。
22号楼:010301、030303(2户)。
25号楼:030102、030201、030401(3户)。
27号楼:020101、020302(2户)。
19号楼:010601、010602、030603(3户)。
18号楼:030503(1户)。
21号楼:010603、030303(2户)。
1号楼:030602(1户)。
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年。
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洪武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李隆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