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鸿基工程公司

佳木斯鸿基工程公司与某某、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划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7103执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佳木斯鸿基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杏林路1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80412973095W。
法定代表人:高强,佳木斯鸿基工程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德军,男,195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佳木斯鸿基工程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被执行人:黄丽,女,197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本院在执行佳木斯鸿基工程公司与***、黄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黄丽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黄丽存款45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洪武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隆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