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7103执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佳木斯鸿基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杏林路1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80412973095W。
法定代表人:高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德军,男,195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该单位员工。
被执行人:***,男,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被执行人:黄丽,女,197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本院在执行佳木斯鸿基工程公司与***、黄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黄丽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本金3127569.00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负担原案件受理费15910.27元,负担案件执行费33835.00元,但被执行人***、黄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1日以(2017)黑7103执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汤原县东湖城29户住宅房产。2017年4月11日本院依法裁定拍卖29户住宅房产,29户住宅房产分别于2017年6月8日、2017年7月4日在淘宝网司法网络拍卖平台拍卖后流拍,法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是否接受该房产以物抵债,申请执行人佳木斯鸿基工程公司表示愿意以第二次拍卖的起拍价接受29户住宅房产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黄丽的汤原县东湖城29户住宅房产
即:16号楼:030601、030602、030603、010202、010402、010602、020502、030402、010601、020602、010502、010603、030502(13户)。
4号楼:020503、030502(2户)。
22号楼:010301、030303(2户)。
25号楼:030102、030201、030401(3户)。
27号楼:020101、020302(2户)。
19号楼:010601、010602、030603(3户)。
18号楼:030503(1户)。
21号楼:010603、030303(2户)。
1号楼:030602(1户)。
29户住宅房产作价2113776.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佳木斯鸿基工程公司,抵偿(2016)黑7103民初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部分债务(作价金额少于欠款金额,先抵偿本金2113776.00元)。上述29户住宅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佳木斯鸿基工程公司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佳木斯鸿基工程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开龙
审判员 唐洪武
审判员 张晓东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隆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