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805民初227号
原告:***,女,1996年5月20日,住佳木斯市东风区。
被告:佳木斯鸿基工程公司,地址:佳木斯市前进区。
法定代表人:高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佳木斯鸿基工程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