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5民初1090号
原告:重庆律诺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城大道1号7幢30-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YXUFT14。
法定代表人:唐佳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川薇,重庆非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凯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三路600号3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625705078D。
法定代表人:田立坤。
原告重庆律诺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凯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重庆律诺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律诺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律诺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律诺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 华
人民陪审员 姚天玲
人民陪审员 陈邦碧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法官 助理 张 洁
书 记 员 蒋永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