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6民初4640号
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楼**101内****。
法定代表人:陈咏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若菡,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凯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住所地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三路****
法定代表人:田立坤。
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凯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李 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康东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