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凯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凯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6财保131号之一
解除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在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楼**101内****。
法定代表人:陈咏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若菡,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哈尔滨凯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三路****。
法定代表人:田立坤。
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凯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2020)京0116财保131号民事裁定,冻结北哈尔滨凯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内3359691.6元的银行存款。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哈尔滨凯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将货款支付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现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哈尔滨凯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中保全限额3359691.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康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康东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