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凯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富锦分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882民初2045号
原告:***,男,197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艺,黑龙江原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赵鸿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铭钊,黑龙江龙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富锦分公司,住,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向阳路南段/div>
负责人:王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铭钊,黑龙江龙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兆民,男,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哈尔滨凯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哈尔滨高新技术开发区创新三路****/div>
法定代表人:田立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勇,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富锦分公司、哈尔滨凯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得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彦君
审判员  邹丽敏
审判员  丁春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