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航道局

云南筑高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长江航道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11民初4615号
原告:云南筑高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长江航道局,住所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筑高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江航道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筑高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97元,减半收取6,598.5元,由原告云南筑高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余额6,598.5元退还原告云南筑高混凝土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