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20民初2997号
原告:余庆县信宇建筑材料租赁站,经营场所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小腮镇中关原首班。
经营者:***,男,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长江航道局,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公园路**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5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男,196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区。
原告余庆县信宇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长江航道局、***、文光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余庆县信宇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余庆县信宇建筑材料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元,由原告余庆县信宇建筑材料租赁站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