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522执446号
申请执行人:***,男,70岁。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和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志军,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和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和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1893.38元,申请人***于2020年12月30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0522执4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才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