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和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省绥化农垦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东盛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8民初198号
原告:***,男,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朋,黑龙江艾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绥化农垦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中直北路**。
法定代表人:刘长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彬,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黑龙江省东盛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抚顺街地德里********/div>
法定代表人:井庆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智博,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黑龙江省和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复兴街**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程志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涛,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君,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绥化农垦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东盛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黑龙江省和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计40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
审判长  王雪洁
审判员  彭景丰
审判员  程 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米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