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黑0522执恢158号
**、黑龙江省和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和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恢复执行标的共计73326.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和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和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6000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利息、诉讼费的追偿,执行费用999.89元由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和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至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恢复执行的(2021)黑0522民终3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