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和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申请保全黑龙江省和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丰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漠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2723执保23号 申请保全人:***,现住黑龙江省漠河市西林吉镇。 被保全人:黑龙江省和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漠河市西林吉镇,***。 被保全人:黑龙江丰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漠河市西林吉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黑龙江省和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丰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2723执保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