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申请保全黑龙江省和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丰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漠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2723执保23号
申请保全人:***,现住黑龙江省漠河市西林吉镇。
被保全人:黑龙江省和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漠河市西林吉镇,***。
被保全人:黑龙江丰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漠河市西林吉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黑龙江省和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丰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2723执保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