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8105执23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26中住宅小区3号楼1号。
法定代表人:赵喜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农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建北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刘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哈尔滨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振兴村。
法定代表人:周连海,该公司总经理。
黑龙江省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农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2017)黑8105执23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黑龙江农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在哈尔滨银行鹤岗宝泉岭支行账号为1243013240115562存款人民币977000.00元。另案申请强制执行黑龙江农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权利人黑龙江省百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作为被执行人黑龙江农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有权依法对该笔执行款进行参与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2017)黑8105执23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划拨的被执行人黑龙江农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在哈尔滨银行鹤岗宝泉岭支行账号为1243013240115562存款人民币977000.00元,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参与分配:
一、支付给黑龙江省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00000.00元;
二、支付给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140000.00元;
三、支付给黑龙江省百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420857.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朱永宽
审判员 郭爱江
审判员 任正中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志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