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8105执237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26中住宅小区3号楼1号。
法定代表人:赵喜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农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建北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刘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哈尔滨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振兴村。
法定代表人:周连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作出的(2016)黑8105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黑龙江农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给付义务,但黑龙江农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黑龙江农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在哈尔滨银行鹤岗宝泉岭支行账号为1243013240115562存款人民币977000.00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从本院向房产登记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算)。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永宽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志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