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农垦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8111执31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农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执行人:哈尔滨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周连海,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农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黑龙江农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哈尔滨银行12430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黑龙江农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哈尔滨银行1243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9667.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5月24日起至2022年5月23日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异议。异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需要续冻结的,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之内提交续行冻结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叶长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微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