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执382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龙政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通郊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陈光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市蓬莱区地方公路建设养护中心,住所地:蓬莱区北关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殷晓伟,中心主任。
黑龙江省龙政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烟台市蓬莱区地方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执行。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烟台仲裁委员会(2020)烟仲字第226号裁决由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林文江
审判员 张玉涛
审判员 王兴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筱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