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129民初1427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静,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寿县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西同庆街187号。
负责人:张伟利。
被告:延寿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西同庆街173号。
负责人:张树臣。
被告:黑龙江省龙政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通郊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陈光明。
原告***与被告延寿县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延寿县交通运输局、黑龙江省龙政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丽靖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孟繁颖
书 记 员 黄秋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