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29民初361号
原告:***,男,1982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被告:黑龙江省龙政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被告:延寿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
被告:马延福,男,1982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克山县。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龙政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延寿县交通运输局、马延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46元,减半收取计37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志新
审 判 员 周丽靖
人民陪审员 刘国英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孟繁颖
书记员黄秋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