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129民初1429号
原告:**,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被告:延寿县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西同庆街187号。
负责人:张伟利。
被告:延寿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西同庆街173号。
负责人:张树臣。
被告:黑龙江省龙政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通郊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陈光明。
原告**与被告延寿县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延寿县交通运输局、黑龙江省龙政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志新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晓彤
书 记 员 任雪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