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782民初2028号
原告:牙克石市隆顺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青松小区B区7号楼418。
经营者:***,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牙克石市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省龙政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通郊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牙克石市隆顺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黑龙江省龙政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牙克石市隆顺建筑器材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租赁物,给付租赁费24732.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27日,原被告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约定价格、租期、管辖权。被告拖欠租赁费至今未付,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主要办事机构地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牙克石市隆顺建筑器材租赁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海洋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