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524财保42号
申请人:饶河县立斌砂石经销处,经营者***,男,汉族,1963年8月27日出生,饶河县居民,住饶河县。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龙政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饶河县立斌砂石经销处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龙政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饶河县立斌砂石经销处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黑龙江省龙政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饶河县国土资源局的工程款30000元予以冻结(停止支付)。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饶河***砂石经销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停止对被申请人黑龙江省龙政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饶河县国土资源局的工程款30000元的支付。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张然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