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嘉宽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524民初1077号
原告:***,男,1965年2月16日生,汉族,云南省昌宁县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现住。
委托代理人:陈俊良,男,1972年7月16日生,汉族,云南省昌宁县人,中专文化,务农,住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社区推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1年8月30日生,汉族,云南省安宁市人,大专文化,住云南省安宁市。
被告:昆明嘉宽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292155601U。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西翥街道办事处新民社区庄子村142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昆明嘉宽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向本院起诉后,又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25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洪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聂雍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