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2301执2722号
申请执行人**琼,女,1965年4月4日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住楚雄市。
被执行人***,男,1971年3月14日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楚雄市,现租住于楚雄市。
被执行人叶从昌,女,1976年9月1日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昆明嘉宽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西翥街道办事处新民社区庄子村1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0112100051031。
法定代表人:王学文,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琼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云2301民初230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4121.0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云2301民初23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雷
审判员 严艳红
审判员 祝 军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常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