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2301执187号
申请执行人闫世富,男,1964年11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南华县人,个体户,住云南省南华县。
被执行人***,男,1958年6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楚雄市人,农民,住云南省楚雄市。
被执行人**贵,男,1963年4月8日生,彝族,大专文化,云南省南华县人,公务员,住云南省南华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云2301民初203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380170.00元,申请执行费5603.00元,合计385773.00元,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予以查找,暂无相关信息。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表示认可,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云2301民初20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祝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