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三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三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庆一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691执1234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三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庆一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边军与大庆一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黑0691民初3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边军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大庆一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边军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黑0691民初3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者他条件成就的,申请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