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海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海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鹤岗市于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4执124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海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阳明街29号。
法定代表人:王广喜,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鹤岗市于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南山区五塑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于永忠,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海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鹤岗市于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鹤岗市于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发现被执行人有楼盘未售,现已被公安机关全部查封,暂时无法进行处置,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4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司尚迅
审判员  张晓平
审判员  李 慧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 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