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604民初2532号
原告:哈尔滨海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安顺街11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元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中大通风设备经销处,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路**号*栋*层***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哈尔滨海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中大通风设备经销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哈尔滨海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多支付款项94029.89元;2、要求被告赔偿因其擅自撤场而导致施工逾期原告被罚款60000元;3、被告给付上述欠款的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到全部付清之日止;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8年4月28日,原、被告就大庆市创业城项目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通风设备并安装调试至交工验收止,合同暂定价75.5万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了611010元工程款。经计算原告多付的工程款94029.89元,因被告擅自撤场而导致原告交工逾期被发包方罚款60000元,被告应当赔偿,两项合计154029.89元。上述事实己经由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2民初字3398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为此,原告诉到法院,要求被告给付上述款项并支付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哈尔滨市中大通风设备经销处企业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邴桂峰,现企业状态为注销,诉讼主体资格丧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哈尔滨海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0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