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三维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七台河市三维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七台河市水务供水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桃法执字第263号
申请执行人七台河市三维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七台河市水务供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由维川,职务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4)桃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七台河市三维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履行完毕,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桃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管颖
执行员孙丹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