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浮某某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广州华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06民初13687号
原告:广东浮***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霞洞镇浮山岭圆峰1号。
法定代表人:江精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练波,系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冠夫,系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华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员村西街7号大院自编1栋八楼801室。
法定代表人:庞志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智强,系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瑞路16-18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增。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智强,系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伟民,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桐泳,系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华贵,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桐泳,系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庞志华,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桐泳,系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浮***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下简称腾飞公司)与被告广州华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华科公司)、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下简称华南研究所)、刘伟民、孙华贵、庞志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腾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江精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练波,被告华科公司、华南研究所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智强,被告刘伟民、孙华贵、庞志华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桐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腾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华科公司、华南研究所、刘伟民、孙华贵、庞志华向腾飞公司退回技术服务费516000元,支付违约金28000元,赔偿损失51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华科公司、华南研究所、刘伟民、孙华贵、庞志华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腾飞公司与广东华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华南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书》,约定由腾飞公司委托华南公司就茂名浮山生态严格控制区调整可行性研究及环境影响提供综合咨询技术服务,为此腾飞公司支付516000元启动经费。合同履行过程中华南公司于2019年7月寄送终止意见说明提出单方终止履行合同,后便办理注销手续。
被告华科公司、华南研究所辩称:如果腾飞公司认为华科公司、华南研究所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因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腾飞公司不能同时追究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只能二选其一。也就是说腾飞公司的诉求,必须要明确的。由于腾飞公司一直未能提供项目设计方案,导致咨询服务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华南公司按照咨询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向腾飞公司交付了三项工作成果,因为腾飞公司违约行为,致使咨询服务服务合同不能最终完成,腾飞公司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所支付的合同款依法不得追回,所以腾飞公司主张清算组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予驳回。
被告刘伟民、孙华贵、庞志华辩称:腾飞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理由,请求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所涉服务合同,华南公司并无任何履行合同的过错,并在已履行的范围内遵循诚信、公平等原则,完全履行应尽义务,且从未单方终止合同,服务合同的未履行,是由于腾飞公司的过错导致的。华南公司依法依程序组成清算组依法进行注销,腾飞公司对华南公司的注销事宜全盘清楚,华南公司的清算组成员刘伟民、庞志华、孙华贵并没有损害腾飞公司的任何权利。2021年3月17日,华南公司依法依程序正式注销公司,在华南公司微信告知注销事项之日,即2020年10月1日至注销之日2021年3月17日之间,腾飞公司一直消极回避,华南公司要求其尽快处理合同的要求,从不正面回复关于华南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反而向华南公司发出不符合事实的所谓复函,以主张其根本不存在的债权。至2021年4月,腾飞公司才提起本诉,实际上是其怠于履行合同掩盖违约行为,浪费司法资源,歪曲法律事实的行径,应予以严厉责法。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腾飞公司、华南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华南公司受腾飞公司委托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包括论证工作、负责与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工作、协助报送、通过相关专家评审、跟踪审批及其他伴随服务。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日至合同条款履约完毕日止。在本项目列入2018年省重点名录、具备至少3个面积不少于且生态环境优于项目所在的比选方案的情况上,华南公司取得腾飞公司提供的相应基础技术资料后90天内完成上述报告,代委托环境影响评价单位90天内完成《旅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送审稿的编制并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采用技术服务部承包的方式进行。腾飞公司配合开展前期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工程资料、工程选址方案比选论证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在严控区调整报告送审前,确保项目进入2018年省重点项目名录。技术总服务费172万元,其中《可行性研究报告》服务费140万元,《旅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服务费32万元,费用包括现场调查、地方协调等一切合同内容相关费用。启动经费516000元,《可行性研究报告》送审,专家评审后支付84万元…。若项目报送前置条件(项目列入2018年省重点名录、至少3个面积不少于且生态环境优于项目所在的比选方案)腾飞公司未落实导致报告未通过专家评审和批复,腾飞公司应按实际工作量按实计量并予支付。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于10日内予以答复,逾期视为同意。若华南公司单方中止合同除退还已支付费用外还需支付合同价2%的赔偿等条款。华南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开具发票确认收取腾飞公司款项516000元。
2019年7月7日,华南公司发送《终止意见说明》,明确涉及双方所签咨询合同,鉴于2018年本项目纳入广东省生态红线调整范围,建议终止本合同。已完成工作有2017年7月-同年12月共5次现场调查,包括项目区和拟调入区;1次与甲方沟通洽谈,1次与相关政府部门举行调入区方案座谈会;2017年9月确认了严控区调整思路以及调入区初步方案并于2017年9月6日召集相关政府部门代表进行座谈会确定了3个拟调入区;2017年10-11月完成项目区及3个拟调入区动物调查和植物调查;由于甲方一直未提供项目设计方案,截止目前完成了报告生态部分内容的编制工作。经费使用为经核算投入人力及开支费用16万元,开票税费30960元,委托第三方开展动物调查支出15万元,植物调查10万元,收取管理费77400元合计518360元。鉴于本项目不再继续开展工作,建议协商终止合同不再继续履行余下合同条款。
2020年10月14日腾飞公司复函,同意终止合同,但不同意提出终止合同的事由、依据及合同终止的后续处理办法。华南公司已构成违约应退还已付款项。
华南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30日,注册资本1010万元,股东有华科公司、华南研究所。华南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发出注销公告,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成员有华科公司、华南研究所、刘伟民、孙华贵、庞志华。清算组于2021年3月17日出具清算报告并办理申办注销手续,同日被核准注销。
另腾飞公司提供邮件往来,其中2017年7月起发送旅游区红线图和总规划图及用地规划图,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区工作流程及开发保护情况介绍,浮山旅游区资料,高州林业总体规划,旅游最新规划,水资源资料,茂名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等涉及旅游规划、实施文件。
华科公司、华南研究所提供如下证据:1.茂名市浮山岭生态严格控制区调整可行性研究项目植被生态现状调查报告文本(2019年5月16日);2.广东茂名浮山岭陆生脊椎动物生态现状调查报告文本(2017年11月);3.茂名市浮山岭生态严格控制区调整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2017年10月);4.当地召开各部门汇报沟通会图片;5.技术咨询合同2份,分别委托调查植被合同价55000元(2017年9月30日)和陆生动物调查合同价10万元(2017年10月16日);6.邮件,2017年11月15日华南公司发送可研报告编制进展情况汇报并需协调配合事项告知,附件明确至2017年10月完成动植物现场调查并出具报告,但由于项目区设计方案尚未完成未纳入省重点名录,风景区的创立等成果都未提供导致无法继续编写,从2017年10月底开始处理停滞状态,建议先提供设计方案以便继续开展工作,省重点和风景名胜区的创立工作可同步开展,要求配合提供总规划性质的设计方案,尽快办理本项目纳入省重点项目名录的工作。7.邮件2019年6月14日,华南公司将上述三份报告发送腾飞公司。
刘伟民、孙华贵、庞志华提供微信聊天记录,其中2020年8月华南公司发送浮山岭植物调查报告电脑版,“我们这种类型的项目第一期基本全部都是成本,后面两期才会有一会效益”,10月1日腾飞公司“等公司回复文件,我再发给你”,华南公司“你们尽快吧,我们下个月公司就注销了”,10月14日腾飞公司发送回复。
本院认为:腾飞公司、华南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为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在上述合同签订后,华南公司已开具发票收取腾飞公司款项516000元,并开始项目的基础调查,包括动、植物现状报告和编制初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发送腾飞公司。虽腾飞公司也配合提供部分相关文件,但无法报送有关部门专家评审的主要责任在腾飞公司。由于腾飞公司未提供证据表明已完成2018年省重点项目名录列入、至少三个面积不少于且生态环境优于项目所在地的比选方案的基础文件。虽华南公司已提供上述三份报告,但无法继续合同的履行,为此华南公司于2019年7月7日再次向腾飞公司发送建议认为本项目已被列入广东省生态红线调整范围,建议终止合同并明确实际成本支出,对此腾飞公司未予回应,于2020年10月14日在得知华南公司申办注销手续时才作出复函,期间腾飞公司也未提供可继续履行合同的相关资料,怠于履行其应尽义务,其请求华南公司赔付违约金28000元及损失516000元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华南公司收到上述复函后未继续协商沟通,了结纠纷,却以债权债务了结为由予以注销,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根据双方所提供的上述证据、陈述及说明等,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期限(至条款履完毕日止),双方在履行合同中的过错责任、华南公司完成的工作量、实际支出成本和付出及公司注销等情形,本院酌情认定华南公司应退还款项15万元为宜。基于华南公司已办理注销手续,华南公司清算组成员在腾飞公司提出债权异议后仍申办公司注销手续,对腾飞公司债权构成侵权,华南公司清算组成员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华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刘伟民、孙华贵、庞志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广东浮***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款项15万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浮***国际旅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70元,由原告广东浮***国际旅游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被告广州华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刘伟民、孙华贵、庞志华负担11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永纯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庞慧明
吴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