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东油田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庆东油田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庆东油田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扣划存款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404执2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南山区七鹤建筑工具商店,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
经营者:***,该商店业主。
被执行人:庆东油田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化市。
法定代表人:宋清晖。
被执行人:庆东油田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住所地鹤岗市东山区。
负责人:黄国华,职务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黑0404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庆东油田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17145631056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7946.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士光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田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