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东油田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飞腾铝塑窗业有限公司与庆东油田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623民初1413号
原告:哈尔滨飞腾铝塑窗业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黎明镇幸福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763196355R(1-1)。
法定代表人:高永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彦春,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飞腾铝塑窗业有限公司职工,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被告:庆东油田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正阳大街十七道街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00702813612B。
法定代表人:宋清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峰,黑龙江远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飞腾铝塑窗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庆东油田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与被告自行和解的基础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飞腾铝塑窗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8元,原告哈尔滨飞腾铝塑窗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于振贵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杜娇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