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东油田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鹤岗市永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4民终23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贺心,黑龙江吉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鹤岗市永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永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莎,女,197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洪臣,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被告):庆东油田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绥化市肇东市正阳大街十七道街路北。
法定代表人:宋清晖,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峰,黑龙江远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鹤岗市永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庆东油田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黑0404民初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本案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黑0404民初648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600元,退还给上诉人**。
审判长  李德厚
审判员  高红娟
审判员  赵桂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树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