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东油田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大庆市佰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庆东油田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602民初2175号
原告:大庆市佰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凤阳小区1-4号二层4-2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振峰,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告:庆东油田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肇东市正阳大街十七道街路北。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大庆市佰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庆东油田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大庆市佰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佰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市佰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大庆市佰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潘峰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