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321执767号之四
被执行人:海伦市俊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
法定代表人:曹成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海伦市俊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海伦市俊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89.71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邵 海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关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