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321执767号之五
被执行人:海伦市俊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
法定代表人:曹成志。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海伦市俊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7月0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海伦市俊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账户内余额人民币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海伦市俊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28605.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付云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关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