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伦市俊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伦市俊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中瑞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283民初394号
原告:海伦市俊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伦市牌楼路北永乐路西振华海福小区楼下。
法定代表人:曹成志,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军,该公司项目部经理。
被告:黑龙江中瑞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海伦市海拜路北绥北路西500米处。
法定代表人:姚良仁,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万**,该公司人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双柱,黑龙江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伦市俊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中瑞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海伦市俊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工程款167631元,并自2019年8月10日起按日3‰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28日,原、被告签订居民楼燃气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施工被告承建的海伦市帝豪花园天然气安装工程。工程完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62804.67元。2019年6月9日,原、被告签订居民楼燃气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施工被告承建的海伦市海事达小区天然气安装工程。工程完工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256702元。后被告支付88
938.97元,尚欠款167361元。此款虽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推拖不付。原告为索要该款及违约金,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海伦市俊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原告起诉,但未在起诉状上加盖公司公章,而是由李振军以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在起诉状的具状人处签名,提起本次诉讼,本院不能确定本案是由海伦市俊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海伦市俊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桂林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矫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