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伦市俊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伦市俊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2民再47号
再审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海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娟(系***妻子),女,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海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莹,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伦市俊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伦市牌楼路北永乐路西振华海福小区楼下。
法定代表人:曹成志,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晶,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臣,男,196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海伦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伦市。
再审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郑臣、***、海伦市俊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俊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伦市人民法院(2021)黑1283民再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再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1.2014年7月20日,发包人黑龙江松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松德公司)与郑臣签订海伦市森林逸城小区3号楼、4号楼土建、装饰等工程建筑施工承包协议,在该工程施工过程中,松德公司又于2014年12月17日与俊通公司签订海伦市森林逸城住宅综合楼投资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那么,发包人松德公司为什么明知郑臣为自然人,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却仍然与其签订承包合同,且在合同履行数月后,又与俊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俊通公司明知案涉工程已为在建工程,为什么又与松德公司就同一工程再签订总承包合同,其与松德公司、郑臣是如何约定的事实不清;2.***在一审法院再审过程中,向法院申请调取案涉工程的全部竣工档案及松德公司与俊通公司的全部账目,法院未予回应。因发包人松德公司未参加诉讼,原审亦未向松德公司调查取证,致使本案基本事实没有查清。
综上,原审法院再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伦市人民法院(2018)黑1283民初139号民事判决和(2021)黑1283民再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海伦市人民法院重审。
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47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冯艳文
审 判 员 董晓东
审 判 员 陈玉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褚 静
书 记 员 李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