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104民初7323号
原告黑龙江省龙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龙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法律事务专员,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代理人***,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龙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黑龙江省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龙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省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省龙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黑龙江省龙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省龙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71.00元,黑龙江省龙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付,减半收取6485.50元,由黑龙江省龙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