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龙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佳木斯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804执268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龙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某某,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佳木斯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行政经理。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龙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佳木斯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金融、房产登记、车辆管理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铁锋
审判员*钤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