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凯旋管桩有限公司

黑龙江凯旋管桩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大庆市富喜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尔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法执字第194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凯旋管桩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大庆市富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大庆市*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民初字第1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大庆市富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46600元,我院已支付给申请人2420000元,另有26600元交付执行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大庆市*尔图区人民法院(2012)**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