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凯旋管桩有限公司

黑龙江凯旋管桩有限公司与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604民初6584号
原告:黑龙江凯旋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长信街7号。
法定代表人:**中,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强,黑龙江海天庆城(大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澄湖北大道869号。
法定代表人:熊自文,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7年9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凯旋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凯旋管桩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法院申请将诉讼请求降低为10000元,后又于2019年12月16日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凯旋管桩有限公司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凯旋管桩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黑龙江凯旋管桩有限公司承担,剩余案件受理费12824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董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