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凯旋管桩有限公司

黑龙江凯旋管桩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八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691民初3647号
原告黑龙江凯旋管桩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06690376656,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长信街7号。
法定代表人**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强,身份证号码232324197906131853,男,197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海天庆城(大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八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74968992XY,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文景二道街九号。
法定代表人梁尔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黑龙江凯旋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八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于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称被告住所地是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文景街九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认为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东北石油大学综合实验楼项目桩基础施工合同》,合同履行地即工程地点在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9号东北石油大学院内,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黑龙江省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裁定生效后,被告应向本院交纳受理费100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