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颖川佳固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粤06民辖终440号
上诉人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颖川佳固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6民初903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之间并非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工程所在地的专属管辖规定。根据被上诉人的诉请,被上诉人认为其与原审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为挂靠关系,挂靠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不适用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按照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法定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咨询合同纠纷,不适用工程所在地的专属管辖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与接受服务地点均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的规定,黑龙江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据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根据相关证据资料,本案案涉工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据不足,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楠 审 判 员  何希红 审 判 员  周 辉
法官助理  於 辉 书 记 员  李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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